南昌交通事故律师
林文明
13672204650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诉讼
事故鉴定
酒后驾车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诉讼
事故鉴定
酒后驾车
交通肇事
事故索赔
交通安全
事故处理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损害
2018年5月8日
南昌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wmjtsgls.cn/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文章来源:
南昌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给律师留言
MESSAGE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wmjtsgls.cn/art/view.asp?id=913907747152
[复制链接]
访问律师个人网站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1.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交通事故5万诉讼费用大概要
2.车祸的起诉书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起诉状样本
3.车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4.交通事故上诉费谁出 车祸诉讼期限多长时间
5.交通事故民事诉讼责任划分及怎样理赔?交通事故民事诉讼
相关文章